正文摘要:
12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营销短信侵权。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便是有人留下的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不料,2个月后,6月12日上午,王先生的手机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 王先生最终选择起诉。 庭审中,食品公司发送商业性短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王先生提出的多项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短信是商业信息,属于邀约行为,不构成侵权。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宁
本报讯 各类垃圾短信霸占手机早已司空见惯,但深受其扰绝不是唯一的结局。有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清净”。12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
王先生起诉中陈述了自己深受营销短信“骚扰”的经过。2020年4月11日9时19分,他尾号687的手机收到了被告食品公司的第一条营销短信:“尊敬的会员:4月10日、11日在**专卖店购买**鱼饼、鸭舌买3送1,活动截至今晚8点,欢迎惠顾。回T退”。王先生说,收到这条短信后,他就打电话给商家询问为什么会有他的手机号码,对方解释是有人在店里口头留下的。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便是有人留下的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
但是,到了2021年4月9日、10日,王先生的手机连续两天收到了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同样是促销鱼饼的。这回,为了免受其扰,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复了“T”退订。不料,2个月后,6月12日上午,王先生的手机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应该还不止这几次,中间我换过手机。”此时,王先生有些生气了,再次打电话给商家。这次食品公司在解释中透露,门店将收集的手机号和营销短信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代为发送。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
王先生最终选择起诉。他认为,根据民法典、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均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发送商业性信息。“骚扰短信已经侵扰了我的安宁”,王先生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0.1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4500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发送商业性短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王先生提出的多项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短信是商业信息,属于邀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赔偿,被告同意承担0.1元的信息退订费,但认为赔偿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王先生提出的“安宁权”引起了诸多旁听者的共鸣和关注。这“安宁权”正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无孔不入的商业性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的安宁权,王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相关阅读:
为了5条手机短信,为了1.2元打官司,值得吗?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受了委屈吃了亏,由于损失不大,也就算了。他们一般不会把坑自己、耍弄甚至欺侮自己的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
山东济南男子陈先生显然与众不同,他不堪5条广告短信的骚扰,愤然起诉甲公司,成为《民法典》于2021年元旦施行后全国首起安宁权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这具有风向标意义,可以说是开了先河。
安宁权又称私人生活安宁权,属于自然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包括日常生活安宁,特指不被打扰、监视、跟踪和骚扰;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和自由,特指不被垃圾广告、短信、电话骚扰。
所有自然人都应当享有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且能够排除他人侵扰、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将安宁权纳入了保护范围,其中,第1033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陈先生抓住上述法条,同甲公司较起了劲。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并销售保健品的公司,为了多赚钱,该公司真是拼了。
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先生的手机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没有购买保健品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了短信费0.1元。
陈先生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
很快,陈先生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之下,他第二次退订信息,又产生了短信费0.1元。
两次退订后的3个月内,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3条促销信息。
陈先生忍无可忍了,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他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
这并非是与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短信资费有关的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是债权方面的争议与纠纷。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案由是安宁权侵权纠纷。这是侵权责任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甲公司经法官的法律释明,深刻意识到自身在营销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并真诚地向原告陈先生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愿意赔偿陈先生的全部损失1.2元。此案以调解结案,这意味着陈先生打赢了全国首例安宁权纠纷官司!
有人认为,陈先生为区区1.2元打官司,根本不值得,要花时间、花精力、花心思,还要支付诉讼费、打字复印费及交通费。但笔者认为,陈先生做得对,干得漂亮。
打官司并没有标的额的限制。陈先生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
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假设大家都能像陈先生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那些商家还敢乱发广告短信,乱打骚扰电话吗?
比广告短信、骚扰电话更厉害的是广场舞扰民、邻居的装修噪音、狗注汪直叫,这些都是侵犯安宁权的表现。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像陈先生一样维权,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维权者打安宁侵纠纷官司,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
一定要注明采集噪音的时间、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噪声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比如医院的病历证明等。
在法庭上,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愿自然人的安宁权都得以保护!愿广告短信、骚扰电话和噪音污染越来越少,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都越来越高!